行政法及地方法制论文_中国草原立法中法律责任 

文章目录

1 草原违法行为的特征

1.1 违法行为类型多样且违反禁牧休牧的案件占比最大

1.2 违法行为损害生态且非法开垦破坏草原的面积最多

2 草原立法中主要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

2.1 违反草原禁牧休牧规定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

2.2 非法临时占用使用草原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

2.3 非法开垦草原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

2.4 违反草畜平衡规定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

3草原立法中法律责任规定的不足

3.1草原法中存在立法空白

3.2 草原法的处罚力度太轻

    3.2.1 草原法的处罚数额少

    3.2.2 无违法所得时的罚款数额低

3.3 个别省级草原法规限缩草原法规定的处罚幅度

4 完善草原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建议

4.1 补充立法空白

4.2 提高罚款的数额

    4.2.1 细化对罚款数额的设定

    4.2.2 提高无违所得时的罚款金额

4.3 加强省级草原法规与草原法的衔接

5 结论

文章摘要:通过对《草原法》及13个省、自治区20部草原法规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梳理,整合分析2009年至2018年《全国草原违法案件统计分析报告》中的8类违法行为数据发现,其中违反草原禁牧休牧规定、非法临时占用使用草原、非法开垦草原、违反草畜平衡规定4类违法行为案发率高且对草原破坏性大;对这4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分析,比较上位法与下位法间法律责任规定的异同,发现《草原法》存在立法空白、罚款力度太轻、个别省级草原法规与草原法的处罚幅度不一致等不足;建议从补充立法空白、提高罚款数额、加强省级草原法规与草原法的衔接等方面予以改进。

文章关键词:

论文分类号:D922.64

上一篇:畜牧与动物医学论文_新近纪气候变化对内蒙古草
下一篇:植物保护论文_李克强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作出